星期四, 10月 18, 2007

大陸物權法的幾個迷點

大陸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,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物權法已於10月1日起生效實施。這是一件可喜可賀的事,因爲物權法的實施,關係到私有財産的保護,民權的保障,經濟的發展,國計民生的充實。然而面對這部新的物權法,在人們中間卻浮現出幾個迷點與誤會,有略加澄清的必要。在此試圖以問答的方式來進行解答, 內容會寫得通俗易懂,避開流於深澀的法律八股。

在物權法沒有頒佈前,大陸是否不承認私有財産?

長期以來有許多人以爲,大陸是不允許擁有私有財産的,小小腦袋也裝入對大陸的誤解與疑懼。1973年,出於好奇與對兩岸未來前途的關心,第一次踏上了大陸的土地。當時文革尚未結束,氣氛十分蕭瑟,全國人民,無論男女,身上穿的幾乎都是藍色,偶爾會有一點綠色點綴其中。我們到達大陸的第一站是深圳,當時它還是一個大農村。第一個引人注目的是,有幾隻可愛的小狗從一間農屋中沖了出來,令人感到十分意外驚喜。在臺灣時不是聽說,大陸所有的狗都被捕殺,吃了。

大陸人民過去到底有沒有私有財産呢?大陸過去不允許擁有的是生産財,而非消費財,使用財。例如,人民不得擁有土地,工廠,企業等生産資料,但可以擁有日常生活必需品,包括糧食,衣物,家具,收音機,自行車等等。這些私人財産是獲得保護的,即使在文革期間也無例外。令人意外的是,1973年到大陸人民公社去參觀時,發現農民的住房都是私有的,這與農民保有的自留地不同。後者只有使用權,而無所有權。但房屋底下的土地卻屬於國家所有,至今如此。

大陸物權法頒佈實施後,對人民經濟生活發生最大的影響表現在哪里?

物權法的實施加強了對私有財産的保護。它對物權的設立,變更,轉讓,消滅都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,從而使人民的經濟生活獲得了規範,有利於市場經濟的進一步鞏固與發展。如前所述,人民對消費財與使用財的取得與擁有始終是受到保護的,這本無待于物權法的頒佈實施。鑒於過去無法可據,人民的財産權受到的保護是脆弱的,不全面的,這尤其在發生象文革時期紅衛兵任意闖入民宅抄家等狀況時爲然。現在有了一部完整的物權法,鑒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已經確立,不管私有財産的所有人出身成分如何,都會受到物權法相同的保護。

物權法最令人矚目的,並對經濟生活發生最大影響的是,以法律形式確認了私有制的存在。所謂私有制指的不是允許私人擁有財産的制度。如前所述,對私人擁有消費財,使用財,在經濟生活中始終都是允許的,這算不得是什麽“新生事物“,而是指,私人可以擁有生産財,即生産資料,包括生産用的機器,工廠,企業,不動産(但土地除外)等。因此,凡是不致影響國計民生,非法律所禁止的營業,私人都可以擁有。

比較令人疑惑的是,大陸雖允許房屋買賣,但由於房屋底下的土地爲國家所有,房屋的所有權便受到了限制,形成了“有限的所有權“。此一限制不是表現在使用和處理權上頭,而是所有權的時效上。例如房屋所有權的時效只有五十年,那麽所有人雖然可以自由出售其房屋,但如剩下的時效不多時,必不易找到買家,或只能以廉價出售。這在經濟生活中是十分不利的。可以設想的解決辦法是,將房屋與其下土地的法律關係分開。房屋是屬於物權中的所有權,而土地則是債權中的租賃關係,可將土地稅轉換爲租金。並且租賃的期限可不設限,只要其上的房屋還存在,則房屋所有人便有權要求延長租期,或根本不設租期,而由出租人(國家)單方面放棄解約權。

依大陸物權法合法取得的標的物,是否必然受到物權法的保護?

依大陸物權法第106條規定,受讓人自無處分權人取得的物品,只要是善意的,並且支付了合理的價格,便取得了所有權。對此有進一步加以分析說明的必要。

有人以爲,所有權應該獲得充分的保護,即使是非法取得的也是如此。這是一個嚴重的誤會。物權法原則上只保護合法取得的標的物。所謂合法取得,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合法,例如,不動産已經過登記,而動産已經交付,即已達到了形式合法的要件(物權法第6條)。但這顯然還不夠,必須轉讓者對該物品擁有處分權,否則其轉讓便爲無效,所有權人得將該物品無條件取回。除非受讓人受讓該物品是出於善意,並支付了合理的價格,此即爲實質的合法要件。只有在形式和實質的合法要件都具備時,所有權的取得才能獲得物權法的保護。

例如,當你在市場上從竊盜者手裏買到了一輛汽車,原來的車主找上門來,要求你無條件交還汽車,你該怎麽辦呢? 根據物權法規定,你必須首先證明,你在購買汽車時並不知道,而依當時的客觀環境你也不可能知道,這輛汽車是贓物。其次,你必須證明,你在購買汽車時已支付了合理的價格。必須這兩個條件都具備了,你才能保有對該輛汽車的所有權。你既然是在集市上,而不是通常的車行中購買的車,你便必須估計到這輛汽車可能來路不明。如果你沒有注意及此,即便出於善意,仍須爲你的應注意,而沒注意的過失負起責任。或你雖然是在看起來正常的車行中購買的車,但當時轉讓人索取的價錢卻明顯偏低,你便應警覺到,其中可能有詐。若不及此,你便須爲你的疏忽付出代價,也就是說,你必須無條件將該輛汽車返還原來的車主。若你能幸運找到將該輛汽車轉讓給你的竊盜者,你可以向他索回支付的買價,否則你便要血本無回了。因此,物權法第106條的所謂善意,應包括受讓人沒有明顯過失在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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